当前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总体性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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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书屋》二000年第三期)
何清涟

其他社会各阶层

中间阶层的不发达状态

  八十年代与九十年代初期,由于社会转型期的种种政策缝隙给了许多下层人士迅速富起来的机遇,知识阶层职业地位相对下降,而政府机构中的办事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商业工作人员的声望、地位却相对上升。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一些技术密集型产业进入中间阶层(主要是从两个指标衡量,一是职业的社会声望,二是收入),这部分人也分两个阶梯:

  处于中间阶层上部的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人:高级知识分子、中小型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的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工,共二千九百三十万人左右。占从业人口的百分之四左右。

  处于中间阶层底部的是这样几类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一般文艺工作者、一般新闻干部、一般机关干部、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上层。这些共约八千二百万人。占从业人口的百分之十一点八。⑦

  上述人除了部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与中小型企业经理,部分个体工商业者与国家垄断行业的部分老职工之外,大都文化素养较好,也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在西方国家,通过高等教育培育的所谓中产阶级指的就是这类人。但从他们在中国从业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来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中产阶级所占的比例。(80年代,美国为33%,日本为28(7%)

  目前由于中国中介组织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这部分人没有办法通过制度化的管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还看不到他们明显的社会影响。

工人经济地位的边缘化⑧

  如果按照传统定义,中国工人阶级主要指国有企业的职工。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中国工人阶级其实已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营企业与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另一类是在“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在上述两类不同的企业工作的的职工,形成了几个不同的群体,他们与国家、与代表国家的机构或经营者、与资方及其代理人,构成了完全不同的劳动关系。目前,除了欧美企业的白领之外,其余几种工人群体都处在骚动之中。

  简而言之,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工业劳动力也如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工业劳动力一样,被分为核心与边缘两大部分。前者是国营企业的正式工人,后者是城乡集体企业的正式工与临时工。但后者仅仅只是工业劳动力总数中很小的一部分。这一时期工人与国家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方与工人在车间发生的工作关系,即生产关系、劳动过程、工人控制生产过程的问题等等。二是由工人所在生产单位所创造的财富,在国家再分配过程中所占份额引发的分配关系,这涉及到工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等。这一时期的不满主要不是针对劳动制度,而是来自严苛政治专制的全面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管理层对工人并无多少控制,工人按照自己的速度工作,管理人员不得不为了赢得工人的合作而作出最大的让步。所谓“国有企业无效率”就是指这种状态。在党支部与党员的严密监督下,没有了个人生活空间,哪怕私下里说的话,也有被打成反革命之虞。利益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提职提薪、分配住房等资源分配是否公正上。中国没有中产阶级,但国营企业工人在中国却起到了“类中产阶级”的作用。因为当时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排他性的界线,将农民排斥于城市居民之外,维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设置了阶层之间的流动障碍,由此产生了中产阶级的替代——“类中产阶级”,其主体是国营企业工人与党政事业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

 在改革开放以后,放开了劳动力市场,国家对个人空间控制逐渐减弱,个人现在可以私下批评政府,不用再担心因此坐牢——在公开场合的批评除外。在国家与工人之间一度存在的直接关系,现在楔入了一系列的国家代理人的中介因素,即官僚机构、地方权力层与资本。随着产业关系模式的多元化,工人与厂方的关系也出现了几种类型:

    一、集体协约型

  这种关系多出现于国营与集体企业,涉及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的职工(约12000万人)。这些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设置这些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互相制衡权力,但在人事安排上却与设置的目的相反:公司的总经理有时兼任党的书记,一位没有权力但资格很老的副经理被安排做工会主席,厂长往往又成为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理由也很简单: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从近几年集体合同履约情况来看,不少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有如纸上谈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东西,有的集体合同中有虚假成份。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将合同视为一纸虚文,根本不按合同条文办事,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东西,在实践中却反其道行之。如长春某企业集体合同中规定,行政处分职工时,请工会参与核实、签署意见,工会的意见是最后裁决。但实际情况是:某次处理一位职工时,工会主席提出不同处理意见,该领导不但不听,反而将工会主席的职务免掉了。这种情况并非个别,因此,大多数工会主席对行政违约行为不得不“谨慎”,用他们的话来说:“集体合同的确是带有法律性的契约,但涉及行政责任问题谁敢去对质?还要不要饭碗?”⑨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之初的国营企业的主管,依然没有把提高生产力和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任务,他们的精力都用来对付工人要求维持或增加物质分配的压力上了。在逐渐加大的市场压力下,这些设备陈旧、资金短缺的国有企业,在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五花八门的原因——如产品没有市场销路,在贪污腐败作用下资金流向非国有企业,流向经营者小集团的个人腰包等等,加之中央政府财政萎缩,于是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失业(中国名之为“下岗”)工人逐渐增多,到一九九九年,下岗的阴影已笼罩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头上。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数据始终在一千二百多万这一数目徘徊,而实际上失业工人的总数肯定会远远超出这一数目。总之,国营企业工人地位大大下降,日益丧失了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结果是社会中间层的大大萎缩和社会下层的迅速膨胀,这些都表明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二、“三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这类企业指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公司与中国国营企业结成的一种混合体,其中也有些是跨国公司独资在中国开办的企业。这类企业的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他们对外方合伙人的看法,基本上同国营企业的经理对国家的看法差不多,认为他们是提供福利之源。这类企业因拥有足够的资金,因此能支付较高的工资,提供更清洁、先进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给工人提供比赢利的大型国营企业还要优厚的住房条件与其他待遇。所以这种企业的工人常常是其他厂工人羡慕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实际上,工人的不满情绪,常常不是针对外国雇主,而是针对中方经理,埋怨他们低能、腐化、任人唯亲。就投资总额和企业总数而言,这类合资企业在中国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美国是在中国的第三个最大的外国投资者,但欧美资本加起来也不到全部外资的百分之十。在所有外资企业雇用的七百万工人中,西方合资企业雇用的人数相对较少。这类企业的重要性在于,它们被看成是引进先进技术的中介,他们能为中方管理人员提供出国培训资金,或者能在中国大城市建立的外国管理学校里,传授人力资源管理哲学基本原理,从而为现代销售和管理技能提供了训练场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努力可能会有一定效果,因为无论是西方还是中方都已逐渐明白,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双方协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

  三、劳资关系的返祖现象:亚洲国家投资的“三资”企业与中国本地的私营企业

  劳资关系的返祖现象,指的是劳资关系退回到十九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的劳资关系。关于那种劳资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进行了淋漓尽致的经典批判。

  在亚洲国家投资的绝大多数企业里,工人们被迫每天连续工作十至十二小时乃至更长时间,周末不能休息,上厕所规定三至四分钟时间,且有次数限制。这类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既差又不安全,事故发生频繁,因没有消防系统或消防系统太差,导致失火引致数十人死亡的事件已曝光多起。许多生产有毒产品的企业根本连任何防毒设备都没有,这种事件也经常见诸报端。尤其是在台资厂与韩国人办的工厂里,劳资冲突屡有发生。在东南沿海地区如深圳、东莞、南海等地,劳资冲突发生率相当高。广东省劳动厅虽然发布过有关劳动保护法,但“东亚龙”在中国大陆的投资者很少认真落实这些法规。

  在如何处理劳资关系上,中国政府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中国号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应当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但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投资办厂,大多迁就这些投资者。还有不少基层干部为了自身的利益,与投资者多保持一种私人关系。在利益牵引下,他们其实对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状态非常清楚,但从不干预。即使有大胆的媒体闻讯采访报道,他们也多半采取不合作态度,甚至干扰记者追踪真相。而每当事态严重时,如一些大火烧死了工人,事后追查时,总是发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根本没有按规定督促投资者装置消防设施。但这类事情的处理,往往在“为了不打击投资者的热情,保护地方经济增长”的借口下,葫芦提了结。在边缘化的工农阶层中,这个阶层是最无助的阶层:远离家乡与亲人,求告无门。

处于困境中的农民阶层

  中国的农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最早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让他们获得一种解放的感觉。但到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城市之后,农村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中国许多做“三农”(农村、农业、农民)研究的专家学者近些年来没少反映,温铁军先生甚至指出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农业已成为一个没有剩余的产业。

  根据这些学者的研究,中国农民面临的问题其实可以概括为三大问题:

  一是负担重。负担来自两方面,一是为了实现政府对农村基层的管理,设置了“七所四办”等一系列机构,机构臃肿,生之者少,食之者众,据说征收上来的农业税根本不够支付这些机构人员的工资。这些机构的基层干部为了养活自己,必须向农民横征暴敛。二是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表现“政绩”并中饱私囊,根本不管农民的承受能力,大兴土木,公共工程的费用都由农民承担,农民不堪其苦。有专家建议取消农业税,目的是为了裁撤“七所四办”这些机构,以减轻农民负担。

  二是农民收入低。这是由中国农业生产模式决定的。中国人口规模决定中国农业与现代化耕作无缘,这种落后的耕作方式其产量也已基本达到极限,人多地少,农业人口过多(占总人口70%左右),决定了中国农民的收入长时期内不可能提高。

  三是农村基层政权与农民的尖锐矛盾。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任务与农民的利益有直接矛盾,每年收粮派款、计划生育都要引发不少事故;农民的民主权力没有保证,这几年的选举想解决这个问题,但多流于形式,村务公开的只是少数,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有贪污腐败行为;更为严重的不少农村基层政权已落入地方恶势力之手,农民饱受乡村流氓的欺压,这种情况已在拙作《现代化的陷阱》一书里有详细分析。

  上述工人阶层、城乡两栖阶层、农民阶层共有四点八亿人,约占从业人口的百分之六十九左右。⑩但是与边缘化群体相比,这批人还算处于就业状态,对于文化素质不高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的这一人群来说,能够在社会产生剧烈的结构性磨擦状态中就业,已算是较好处境,因为他们随时可能掉落到一个更为低下的社会群体之中去。庞大的社会边缘化群体

  据估计,中国现有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与农村困难户有一亿左右,占总从业人数的百分之十四左右。(11)也就是说,中国现在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处于社会下层与边缘状态,这种社会结构将是中国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一份对江苏苏北地区自一九九一年以来发生的一百九十七起待岗(中国不肯承认失业,创造了待岗、下岗这一类颇有“中国特色”的名词)职工犯罪的调查分析表明,下岗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犯罪群体,必须引起社会高度注意。该文作者总结出待岗职工犯罪的五大特点:一、犯罪类型主要侧重于谋财型犯罪,在一百九十七起犯罪案件中,盗窃六十起,抢劫二十四起,诈骗十二起,敲诈勒索九起,贩毒五起,强买强卖的流氓犯罪二十六起,强迫、容留、组织、协助他人卖淫九起,共计一百四十五起,占整个待岗职工犯罪比率的百分之七十点二。这种恶意谋利型犯罪显然与下岗后失去经济来源有直接关系。二、下岗后一至两年内是犯罪高峰期,这一点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业职工中尤其突出。三、犯罪主体以男性青工为主。在此次分析中,三十五岁以下青工犯罪人数一百六十二人,占整个待岗职工犯罪人数的百分之八十点七,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四、下岗前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从文化程度讲,下岗工人的文化程度比农民要高,但仍然无法适应社会要求。5、参与团伙作案比重高。由于以往工作上的协作性与业务上的关联性,下岗工人比农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团伙。在这一百九十七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团伙犯罪,并有十多名为首犯。(12)

  这一分析其实具有普遍意义。因为造成国营企业工人下岗的原因很清楚,一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进步与调整,设备落后的国营企业将被逐步淘汰;二是新兴企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完全不同,我国现有的劳动力——比如国营企业的下岗工人与农村未经任何职业训练的劳动力——根本无法进入这些技术密集型行业,这种结构性失业将是这一代人(主要是老三届与新三届)必须面临的问题,因为这种状况与中国人口结构及低素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状态密切相关。有人预测,加入WTO以后将给中国增加一千万个就业机会,对中国目前这种痛苦的失业状态有所缓解。这种预测只说对了一半,因为那一千万个就业机会只适用于受过专业训练的高素质劳动力。对于下岗工人的处境,一些传媒发表看法,认为是下岗工人太娇气(这种情况有,但并非全部工人都如此),对职业挑肥拣瘦。更有个别专家从理论上论证这种说法,社会转型期需要一些群体付出代价,下岗工人应该为国家的改革作出牺牲。这些话并非全无道理,但其实只要对中国的人口与劳动力结构、中国现在正面临的产业结构转型有清楚了解的人都知道,这一痛苦时期只有等到这一代人完全从历史上消退才能结束——这还得有一个前提,就是中国人口进入零增长或负增长。正确认识这一状态,有助于加大社会救助力度,缓解痛苦。而且今后还有一个更可怕的问题将折磨社会:随着教育收费的门坎逐步提高,下层阶级的孩子在支付学费上将感到非常吃力,边缘人群更无法支付,而这两个人群恰好又是多胎率较高的生育群体。从长远着想,为了减轻这些人的后代在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还应该采取别的措施,以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

  大量游荡在城市与农村边缘的农民也是中国各种犯罪活动的主体。北京、广州、深圳等几个大城市的犯罪人员主体就是外来的“三无”人员,高达百分之七十五至九十左右。一些有条件的调查者曾对这个犯罪群体做过深入细致的局部调查,提供了难得一见的详细资料。如江苏省句容监狱一位管教干部对他管下的二百零二名犯人进行过调查,在他的一篇调查报告中分析了当前农民犯罪的人员构成特点、犯罪特点、思想特点。文中谈到:在人员构成中,有“三多”现象:一是未婚犯人多,有一百二十九人,占百分之六十四点五;有技术的犯人多,有一百一十八人,占百分之五十九;三是“二进宫”的犯人多,有三十一人,占百分之十六点五(另一份调查报告谈到的比率达15%)。在犯罪特点上则有:由伪装隐蔽向公开转化,由盗向匪转化,由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的趋势,其中以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的人数为多,这些团伙大多有组织,有活动计划、人员分工、任务指标、销赃地点、分赃标准等。而由特长便利向智能转化,则又成为农民犯罪的一大新特点。他们有的利用开中巴对沿线情况熟悉的便利,多次实施盗窃。有的利用修理摩托车的技术特长,偷窃、倒换他人摩托车的要件。还有的利用走村串户修旧配钥匙的特长便利,多次巧妙地开锁入室偷东西。这篇调查报告最重要的是分析了农民犯罪已由心理失衡转向代偿化。前些年众多心理失衡的农村犯人,以发泄为主的代偿行为一般都控制在法律的限度之内,而自一九九六年以后入狱的农村犯人,其种种代偿行为,已冲破了道德和法律的零界限,多数人是故意为之。有的犯人说,别人活得潇洒有意思,潦倒寂寞的我就要找一些有刺激的东西玩玩,即使犯罪了,还好换一种形式体验人生。有长期管教工作经验的作者认为:“众多深受贫穷之苦、渴望发财的农村青年,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追求曲解并定位于金钱和享受方面。一旦价值观错位,就极易形成颠倒的是非观,贪婪占有的‘幸福’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低级下流的寻乐观。这些价值观念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支配着犯罪行为。”另一篇由河南省监狱局研究人员张南燕写的调查报告用的语言虽然不同,但对农村罪犯的表达的意思却很相似。(13)

  我国的流动人口中,已形成为数不少的黑社会组织,其中最主要的是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我国的地缘系统是按国家——省——市——县(或大区与小城镇)——乡——村(或居民区)——邻里七级划分,据此,当今中国大陆地区地缘型黑社会组织一般以省或市或县或乡或村组成。比较有名且被取缔的就有上海的“新疆帮”、广东的“北京帮”与“白鲨帮”、江西的“赣州帮”、山西的“狼帮”等。这些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性质的基本成分是企业职工、待业青年或农民,基本关系是朋友关系,有部分黑社会组织已形成了较严密的仿直线制组织结构,并制订了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等级较明显,并常以虚构的血缘关系作为维系组织的纽带。此外还有血缘型(基于成员间的血统关系或生理联系而形成的)黑社会组织,业缘型(基于成员间的某种犯罪职业的联系而形成的)黑社会组织。(14)

  我国日益增多的无业人员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庞大的后备队伍,可以预见,将来黑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增大。据世界各国经验及我国以往的历史经验:对一般公民来说,最专制的政府也比最开明的黑社会组织的统治要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