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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与社会契约(第1卷):公平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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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绍

作者:(英)肯·宾默尔  译者:王小卫,钱勇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版次印次:2003-08-01  ISBN书号:7810499440
开本:32开  装帧:平装
国别:United Kingdom/英国 页数:456

“无论是对主题的概括,还是透彻而全面的讨论,《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一书都 超 越了日前这 一领域的所有文献。它对博弈的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应用作了一个 精彩的展示,与作者的《快乐与博弈》一书可谓是珠联壁合。”

在本书中,肯.宾默尔认为博弈论为探索伦理问题提供了一种系统的工具。通过在博弈论框架中对古典的社会契约思想的重新解释,他得出了对社会哲学基本问题的新的洞识。他首先通过对基本问题的讨论,特别是对近年来把博弈论引入到社会哲学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的讨论,为他的这一雄心勃勃的努力扫清了道路。 肯.宾默尔阐明了如何从哈萨尼和罗尔斯的经典的论述中形成一个与现代非合作博弈理论相一致的综合理论。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其他由卢梭、康德、高塞尔和诺齐克等人提出的分析社会合作和协调的方法的逻辑缺陷,令人信服地指出目前大量的文献都存在对不相关博弈的错误分析。 本书使得博弈论思想对于那些对此知之甚少的人也易于理解和接受。本书的内容是用了大量简单的例子来讲述的,数学的使用被减少到了最小程度。 肯.宾默尔教授是伦敦大学院经济学教授。在此之前他的著作还有《作为博弈的经济组织》、《讨价还价经济学》、《博弈论基础论文集》、《快乐与博弈》,以及一本关于博弈论的研究生教材。

目录
 
“当代制度分析前沿系列”总序 林毅夫
中译本序 韦森
致歉
导言
第2卷概要
1.自由的利维坦
1.1辉格党
1.2 祛康德化的罗尔斯
1.3 巨兽与市场
1.4 驴与象
2.玩同义反复
2.1 引言
2.2 均衡
2.3 博弈与社会契约
2.4 先生,请去掉你的虚妄!
2.5 时间与承偌
2.6 真正的含义
3.化圆为方
3.1 引言
3.2 显性偏好谬误
3.3 对称谬误
3.4 孪生子悖论
3.5 纽科姆悖论
3.6 意外测试悖论
4.基数比较
4.1 序数效用和基数效用
4.2 个人效用比较
4.3 人际效用比较
4.4 康德与囚徒困境
4.5 贝叶斯决策理论
4.6 罗尔斯最大最小标准
4.7 道德博弈
参考文献
重要名词英汉对照表
译后记

中译本序
 
2001年上半年我刚从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归来不久,适值王小卫博士来舍下小叙。在学术闲聊中,小卫君谈及他正在翻译宾默尔(Ken Binmore)教授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听到这个消息,我当时着实吃惊不小,即回答说,这可是一部伟大的著作,并告诉小卫,我虽平素不预计未来,但惟对这部著作,则可以说这样一句话:“也许在500年后,那些目前已发行17、18版的经济学教科书可能早已被人们遗忘了,但这部著作也许会像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一样留在人类思想史上。”

我之所以敢言这是一部伟大的著作,并不是因为宾默尔教授目前已是名满世界的博弈论经济学家、一位被国际学术界常言的“目前在英国最后一位有望能获纪念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人”,也不是因为这是一部上下两卷皇皇千余页的鸿篇巨制的篇幅,而是因为无论从学术探索的深度和广度来看,还是从其理论建构的精密和分析工具的运用来说,这均是一部处在当代学术思想探索前沿的理论著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部著作的理论思考不仅代表了当代以博弈论为主要发展动力机制的当代经济学的前沿思考,而且也代表了人类思想在目前最前沿探索边界上的一维推进“向量”。在这一巨著中,宾默尔能把霍布斯、休谟、卢梭、康德、斯密、罗尔斯和哈萨尼(John Harsanyi)这些人类思想史上的巨擘们的基本观点纯熟地用博弈模型建构出来,进而让其互相对话并进行相互比较,这可不是一般经济学家所能做得到的事。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美国加州大学Irvine分校的具有“杰出哲学教授”和“经济学教授”双学术头衔的Brian Skyrms曾对此书评价道:“肯·宾默尔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是自罗尔斯的《正义论》以来在社会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著作。它具有高度的原创性并且极富洞见,并将成为社会理论中人们关注的中心。”

正因为这部著作处于人类思想探索的前沿边界,它自然不是一部易读的书。尽管作者宾默尔是一位以数理分析和博弈论模型建构见长的当代“主流”经济学家,但在目前国际上新古典主流学派经济学家的研究视野中,这部著作可能已不再属于当代意义上的“经济学”。另外,从这部著作学理探索所涉及到的学科和领域之多、跨度之广来看,恐怕把它放在哪一门学科中,均难以将其容得下。就这部著作本身的理论建构来看,它既含有经济学的思考和数学的推理,也有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论辩,并且还涉及到生物学、人类学、心理学、认知科学和哲学等多门学科的广泛知识。对这样一部横跨多学科的鸿篇巨制,也许只能用一含混的“社会哲学”一词方能冠之。然而,根据这部著作从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哲学、心理学和生物学等多门学科的视角研究和探析人类行为的深层原因和决定机制,以及这些深层原因和决定机制在社会秩序层面上的投射这一点,我们无疑又可以说它是一部“元经济学”(meta-economics)的元典。

目前,作者宾默尔教授已是一个名满世界的经济学大师,但看来他是个不怎么善于自我推销的(self-advertising)谦恭学者。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这位在国际经济学界享有崇高声誉的经济学家还没有个人网页,人们还无法从互联网上查找到他的个人简历,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前些年笔者在国外留学执教期间,就开始注意收集和研读宾默尔教授的一些文著,也从英国和澳洲大学里的同事中,不断听到有关宾默尔教授的一些生平传闻。尽管如此,这里还请恕笔者不能向中文读者精细地介绍宾默尔教授的生平和思想探索轨迹。近来,笔者虽与宾默尔教授有电子邮件来往,但却感颇难张口向这样一位国际重量级的经济学家探询他的个人简历。尤其考虑到宾默尔教授是一位英国绅士,更感到是如此。故此,这里仅根据笔者自己耳闻和已读到的一些文献,对宾默尔教授的主要生平经历和思想探索轨迹向中文读者做以下简短的介绍。
……

书摘
 
哈萨尼认为,如果一个人不相信每个人都承诺遵守社会契约条件,他就不能成为一个契约论者,如果他是对的,我不得不与休谟一道来取笑“契约论者”。但我并非只是认为哈萨尼对契约主义的概括太狭隘。高塞尔[82]和麦基[164]提供了休谟的契约主义著作。然而,当我跟着作者的思路想为休谟在社会契约传统中找出一席之地时,应该强调的是,我并不是要维护被休谟和哈萨尼有效批评过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地位,而是不能在哈萨尼与罗尔斯所采取的准法律意义上来理解“社会契约”这一术语。

找不认为社会成员有先验的义务来遵守社会契约。相反,可以证明的是社会契约惟一有效的替代者是或隐性或显性地约束他们自己的约定。没有什么强制这样一个自我约束的社会契约超出其成员文明的自我利益。之所以遵守嵌入在契约中的义务,并非因为社会成员承诺要遵守它,而是因为它与每一个有权力毁约的成员的利益相一致,除非有人作出与他的最优利益相左的行动而首先背叛。因此这个社会契约是一致同意的而不需依赖实际的或假设的强制实施机制。在博弈论术语中,它仅仅是一个在协调均衡处的约定。

一个自然的反应是怀疑如此脆弱的基础是否会一戳就破。像现代国家这样坚固的结构必须建立在道德确实性的基石上,而如果每个人都自以为是的结果一定只能是无政府主义吗?高塞
尔[84,p.1)在对休谟进行否定时说,“如果义务就是利益,道德就是多余的。”
我认为这类异议的设想是错误的。首先,并不存在先验于社会道德的基石,如果承认可以把道德确信作为基石的比喻的话,那么可以建造空中楼阁了。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动态有机体更为有用,而约束内部事实的道德指令是确保在正常时各组成部分运转良好的契约意识。再则,这些道德指令的源头在生物、社会和政治演化的历史理论之中,而不是在抽象的思想的著作中,无论他们有多么高明的智慧。如果每个人只做他想要的,那么就可以认为无政府状态是必然的结果。如果他忽视了人们正在做的与达到目的有联系的手段相关的事实的话,那么要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努力是愚蠢的。聪明人会协调他们的努力而实现个人目标,无须受到真实的或想像的怪物的强制或胁迫。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效用的人际比较问题上,除了对从个人偏好中衍生的效用的比较之外我们不必考虑任何其他因素。几乎所有的决策都是短期现象。在决策过程中个人和移情偏好是固定的。有时,经济学家在处理问题的决策过程中根本不使用移情偏好。这样的决策并不需要任何效用的人际比较,因而也不具有任何道德内涵〔1〕。然而,我认为据此得出每天的绝大多决策都是不道德的说法是错误的〔2〕。人们或许没有意识到决策时所进行的效用比较,正如他在骑自行车时没有意识到是在解差分方程一样。我们认为应该把重大决策委托给道德高尚的政治家来做出。

要理解我们是如何比较效用的,我认为我们需要接受黑格尔强调的关于我们社会性质的历史的重要性。这样的态度可能与哈萨尼和黑尔这些继续在培育亚当·斯密的理想观察者传统的哲学家比较接近。在某种意义上,理想观察者就是一个人格化的广泛的文化态度的集合,在下意识中,我们可能认为不必去为主辩护,因为这已由我们所列举的这些人承担了。但是如果我们分享一种文化态度,原因是我们分享了共同的文化史,那么为什么不直接构造一个共同文化史概念进行分析呢?这要求超越短期分析而进入中期范围分析。我之所以说中期范围,是因为我们的移情偏好是在这一阶段锻造的,而这些正是我们设计出来用于进行效用的人际比较的。一个合理的批评是我所创设的中期范围概念的虚幻性与其仙人的理想观察者相比如出一辙(然而,它确实具有突出的优越性,它打开了理想观察者方法当作黑匣子来处理的分析领域),或许还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来打开这些黑匣子,但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真要探索道德问题就不能留下任何一个黑匣子。

回忆第1.2.1节中霍布斯[117]设想的“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即使兄弟也互相为敌的自然状态。包括高塞尔[83]、汉普顿[97]、卡夫卡[138,139]和斯卡尔默斯[247]等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囚徒困境及与之类似的博弈模型之间存在相似之处。有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被认为“等于”一种囚徒困境。在用其他博弈替代囚徒困境时,斗鸡博弈可能是最受欢迎的一个。在把自然状态模型化之后,社会契约理论家的问题是为社会找一个与表示自然状态的博弈相比较有利于理性合作的规则。

这个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它没有解释参与人为什么承诺要遵守这个新的博弈的规则。有时学者们求助于类似第1.2.4节中解释过的“自然法”的概念来解决问题,但我认为对“自然”一词的这种使用是对所有问题的回避,因而我认为在社会契约的讨论中可以改变规则的博弈框架是没有用的。因此,我在生存博弈中的规则被看作是不改变的,它们被视为与自然有同样的性质,无论我喜欢与否它们都是存在的。正如休谟[125]所说:“……人与动物都依赖于同样的生存法则;它们就是物质与运动的普遍法则。”但是我们不能改变生存博弈的规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力去改变我们的命运,我们可以改变我们选择的用来进行协调的均衡。

这种观点认为一次性囚徒困境因为只有一个均衡,所以不能作为研究理性合作的模型。而我自己的理论则认为,无论有多少纳什均衡的一次性博弈都不适合作为研究理性合作的模型。这里可以通过图2.1(c)中的一次性性别战来作为理解霍布斯理论的开始。

性别战 性别战有三个代表可能的社会契约的纳什均衡。首先考虑亚当和夏娃都以3/4的概率选择鹰战略的混合均衡,正如图2.4(c)中显示的,每个人的预期支付是—1/4,这个均衡可能比囚徒困境中的(鹰,鹰)均衡更接近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概念,因为霍布斯没有认为一个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一定要去袭击他的邻居。他认为,周期性处于对侵略的恐惧和怀疑之中,并不一定比公开的战争状态更可取。

在替代自然状态的性别战中的纯战略中有两个纳什均衡(鸽,鹰)和(鹰,鸽),图2.4(c)中相应的支付是(0,2)和(2,0)。有人可能认为,第一个均衡代表在一个重新组织的社会中亚当把夏娃看作是他的国王,而在第二个均衡代表在重组之后的社会中国王的权杖属于亚当。因此,有理由认为这些均衡状态包含了霍布斯的独立存在的社会契约的概念,要尝试借助这样一个简化的模型来表达霍布斯的独立存在的社会契约的概念,有两点很重要:第一是(鸽,鹰)和(鹰,鸽)一定是均衡,不需要外部力量来维持任何一个均衡结果。一旦处于这种均衡状态,两个参与者中任何一个都会根据均衡的规定作出自己的行为,这也与一位参与者做同样的行为时的利益一致。第二点是表示与自然状态的混合均衡相比,两个参与人更喜欢这两个霍布斯式的社会契约,即在这个均衡状态的社会中这位参与者是臣民而另一位参与者是国王,他的支付也因为从自然状态向这个均衡社会的改进而从—1/4上升为0。
霍布斯关心的不只是自然状态与一个订立了社会契约的文明社会,他还非常关心社会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转变过程。与他的大多数追随者不同,为了这个目的,他系统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为了表示强调,我认为他表现出了令人钦佩的洞察力。但在进一步评论之前,有必要返回到第2. 2. 6节中的重复博弈的主题。

很少有现代的读者接受霍布斯的内容简约的社会契约。我们感到在要么亚当要么夏娃拥有全部权力的两种极端之间还需要大量具有可操作性的折衷的安排。如果能把第2.2.4节中的思想模型化为重复博弈,就能用来支持这个观点,至于它是重复的性别战,还是其他博弈都不是特别重要的问题。如果这是一个像艾克斯罗德[14]或泰勒[261〕提到的可重复的囚徒困境,或者像斯卡尔默斯[247]提到的重复的斗鸡博弈,事情就变得非常的相似,重要的是作为可能的社会契约的所有均衡的范围可以确定。

图2.4解释了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斗鸡博弈和性别战的可能结果。注意,均衡结果的集合是凸集,这大大减少了社会从一个均衡变为另一个均衡所涉及的困难。一个霍布斯的追随者也会看到一种类型的组织(或是缺乏组织)必须在一次大跨越中变为另一个完全不同的组织。相反,预期一个社会经过一系列中间的均衡逐渐从最初的自然状态最终过渡到文明状态成为可能。在这样一个框架中,社会契约的建立并不需要人与人之间要高度信任,如果这个变迁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小步骤来完成的,那么有人遭受背叛的损失也不会太大,而且还有机会来惩罚那些阻挠变革者,即使他们不能在未来的变革中获益。

我的理论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模型化处理时,不仅要求最初与最终的状态是均衡状态,而且要求它与社会所赖以从一种状态转向另一种状态的变迁过程也是相适应的。尝试取消契约方相互信任的要求,这个要求对像霍布斯在“自然法”中描述的非常典型的现实主义者可不是件容易办到的事。

我并不认为理性人不能或不应该相互信任,而是理性人不做没有正当理由的事情。例如,除非有理由使一个理性人相信他的邻居值得信任,否则他是不会信任他的邻居的。但是要找到别人的真诚品性的体面的理由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对这一点下一节中还要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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